康护保产品服务协议(通用)

版本生效日期:2022年2月01日

提示条款

欢迎您与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理健康”)共同签署本《康护保产品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使用康护保服务!

协议中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您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您自身权益,建议您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审慎阅读】您在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这些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以向客服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咨询。

【签约动作】当您阅读并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抚理健康达成一致。本协议自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成立。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勿进行签约动作。

通用服务条款

1. 签约主体及协议范围

本服务协议是您与抚理健康就您使用康护保服务所签署的服务协议。

2. 服务内容

本条款中“服务”指: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和客户端(以下单独或统称“抚理健康网站”)所展示的、您申请订购且抚理健康同意向您提供的康护保服务。

3. 服务费用

3.1. 康护保服务费用将在您订购页面予以列明公示,您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类型并按列明的价格予以支付。

3.2. 付费:

3.2.1. 在您付费之后,抚理健康才开始为您提供服务。您未在下单后立即付费的,订单将为您保留7天,7天届满您仍未付费或者7天内康护保服务售罄的,订单失效,订单失效后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您就服务所达成的合约失效。

3.3. 您完全理解抚理健康价格体系中所有的赠送服务项目或优惠活动均为抚理健康在正常服务价格之外的一次性特别优惠,赠送的服务项目或优惠活动不可折价、冲抵服务价格。

4. 您的权利和义务

4.1. 成功订购服务后,您有权要求抚理健康按照本服务协议以及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相关页面所展示的服务说明、技术规范等内容向您提供服务。

4.2. 您订购抚理健康的康护保服务后,您可享受康护保产品说明中所列举提供的全部服务。

4.3. 您应按照抚理健康的网站页面提示及本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4.4. 您还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抚理健康在网站页面上展示的相应服务说明、使用流程等内容(以上简称“操作指引”),依照相关操作指引进行操作。

5. 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5.1. 抚理健康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5.2. 服务期限内,上海抚理健康将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5.2.1.2次医生远程视频查房服务;

5.2.2. 3次护士上门服务

5.2.3. 抚理健康将为您提供客户支持服务,您可以通过在线或电话申报服务;抚理健康将及时就您非人为原因所出现的异议提供客诉支持,但因您的人为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非抚理健康控制范围内的事项除外。

5.3. 您还可通过上抚理健康获得其他付费的服务。

6. 用户数据

6.1.就用户业务数据,抚理健康除执行您的服务要求外,不进行任何未获授权的使用及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

6.1.1. 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或调阅用户业务数据时,抚理健康具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要求提供配合,并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等机构披露的义务;

6.1.2. 您和抚理健康达成一致;

7. 知识产权

7.1. 在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提供一方或其合法权利人所有

8. 服务的开通、终止与变更

8.1. 付费的服务:

8.1.1. 您付费购买后服务即预备开通,开通后您获得抚理健康提供给您的相关服务卡号或服务申报入口;

8.1.2. 申报使用康护保服务后,服务期限至第三次护士上门完成为止;

8.1.3. 您主动报案申请服务且抚理健康接受申请,即视为康护保服务开始启动。服务启动后,除因抚理健康的原因,您不能申请退费。如因抚理健康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抚理健康将主动退费;

9. 违约责任

9.1.您违反本协议中的承诺、服务使用规则或义务的任一内容,或抚理健康根据其判断认为您的使用行为存在异常的,抚理健康均有权就其情节,根据独立判断并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1)限制、中止使用服务;(2)终止提供服务,终止本协议;(3)其他抚理健康认为适合的处理措施。抚理健康依据前述约定采取中止服务、终止服务等措施而造成的用户损失将由您承担。

9.2.您理解且同意,鉴于康复照护服务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抚理健康违约:

9.2.1. 国家或地方的强制管控规定(如疫情期间的封控导致服务无法实施)

10.通知

10.1. 您在使用康护保服务时,您应该向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10.2. 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11. 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11.2.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

1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12.2. 您因使用康护保服务所产生及与康护保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附则

13.1.本协议的附件,以及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康护保网站相关页面上的服务说明、价格说明和您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包括产品的专用条款、服务说明、服务介绍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遇不一致之处,以(1)服务说明、价格说明、其他订购页面,(2)专用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通用条款的顺序予以适用。

13.2. 如本协议内容发生变动,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通过提前20天在康护保网站的适当版面公告向您提示修改内容;如您继续使用康护保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康护保服务所做的相关修改。

13.3. 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经提前通知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上海抚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13.4.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